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标准具体是如何调整的?
日期: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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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遗属基本生活,我省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标准。具体是如何调整的?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分为定期遗属抚恤金(原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和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原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遗属抚恤金的领取条件按原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领取条件执行。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遗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3100元,南通、扬州、泰州三市28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2500元,分别增长了34.78%、39.02%、47.06%。
(三)定期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一次性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乘以6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乘以9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乘以12发给。